邓某某在路上行走时突然被一只从高空飞落的公鸡砸伤。事后,邓某某呈现公鸡的饲养人黄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,导致公鸡飞出阳台撞伤他人,因此要求黄某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。
乐昌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,黄某视为公鸡的饲养人,疏于管理并未采取安全对策,导致公鸡伤害了邓某某,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最后,法院决断黄某赔偿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制度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,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严谨遵守饲养动物管理规定,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对策,以避免类似的安全事故发生。
因此,根据法院的鉴定,公鸡伤害他人的责任应由公鸡的饲养人承担,并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。
版权所有 广东益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粤ICP备17155072号 广州天河区柯木塱南路18号